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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独犯罪中,行为人可以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构成中止犯罪。共同犯罪者的行为已经联系到统一的整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整体行...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换言之,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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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犯犯罪中止的条件有以下这些: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 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 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案例】 2017年5月15日晚,洪某到某市某地持三角铲铲头暴力胁迫被害人丁某交出钱款,后因被害人丁某反抗、挣脱逃跑而未得逞。随后,洪某在另一处持三角铲铲头将被害人蒋某挟持到附近草丛中,胁迫交出财物,后发现被害人蒋某未携带现金,便转而强行抚摸被害人蒋某的胸部,后让蒋某离开现场。 【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着手实施第一次抢劫犯罪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在着手实施第二次抢劫犯罪行为过程中,因中途改变犯意转而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并在强制猥亵后自动放弃继续实施抢劫犯罪,依法应认定为本次抢劫犯罪中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洪某实施的第二次抢劫犯罪形态是中止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被告人洪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存在教唆犯和实行犯的场合,如果教唆犯完成教唆后,实行犯中止其犯罪的,则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教唆犯成立犯罪未遂。 2、存在帮助犯和实行犯的场合,如果实行犯中止,帮助犯不知道的,则对帮助犯可作犯罪预备处理。 3、教唆犯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求其本人放弃意图,而且要求其打消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制止被教唆者的犯罪预备行为或实行行为,或者有效阻止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帮助犯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也大体相同。 4、对于组织犯,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求组织犯本人放弃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而且要求其解散犯罪集团。
并不是所有的共同执行犯罪中的执行人都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即有效制止其他执行人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以发生一定纺织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来说,共同犯罪只有复杂的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上述条件。犯罪既遂形态有几种类型,在不同类型中,犯罪既遂构成的特点及其共同执行犯罪行为的要求不同,在判断共同执行犯罪中止时,该原则也同样适用。在强奸罪、逃亡罪等行为犯中,一个执行犯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征,共同执行犯只有一个共犯的既遂表现出各自的独立性,如果共同犯有终止犯罪的意图,只要自动放弃本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就不能制止其他共同执行犯的犯罪行为。有人认为各共犯的行为形成了合力热促进共同犯罪的发展。在这种合作的作用下,所有共犯的自身犯罪行为必然包含其他共犯行为的力量。因此,任何共犯犯罪行为的完成,实际上任何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完成,如果只视为执行犯罪行为的完成,就否定了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特征。对此类共同犯罪实施犯罪中止成立条件的把握,应当与结果犯罪中止成立犯罪的条件完全相同。笔者认为,对共同执行犯罪行为的整体性不能机械化的,绝对的理解是,犯罪呈现出不同的形式,共同执行行为的整体性也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如果以结果犯罪中止标准要求行为犯罪中止,犯罪者在犯罪形态上的差异一定会消除,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要求的差异对待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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