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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防止离婚时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有财产,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财产的数额。提供担保的目的是避免申请保全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提供保证。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该条主要包含有两层意义:一是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数额可适当降低二是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可见,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视是否属于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及具体案情而确定。
离婚财产保全需满足的条件有需要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财产保全要有正当的理由;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需要提供担保。一般在离婚案件中都是为防止转移共同财产才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离婚案件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担保都由法院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确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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