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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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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依据规定交警只有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时才有权扣留车辆,并且应该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交通事故可以扣留驾驶证,主要有以下情形: 1、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4、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5、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6、使用他人驾驶证的 7、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具体交通事故驾照扣留的期限,要根据你的案情来决定。
交通事故暂扣车辆的期限一般是自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开始扣留肇事嫌疑车辆,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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