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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限期举证时间规定如下: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前...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举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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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员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会向公司或员工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通知公司或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是15天)向社保部门提交能支持认定工伤的证据,逾期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单位举证期限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也就是说,使用者不认为是工伤事故,必须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提交证明书。
公司或者员工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障部门将向公司或者员工发出工伤认定期限证明通知,通知公司或者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15天)向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支持工伤认定的证据。逾期未提交有关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协调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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