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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未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交强险,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损失先行赔偿;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责任限...
目前,我国机动车,尤其是摩托车、农用车、套牌车等投保交强险的比例较低,脱保现象比较严重。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不仅违反道交法等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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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被保险车辆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交强险限额分为有责任限额和无责任限额。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被保险车辆方责任如何,都由保险公司先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是:次要责任以上的,在有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责任的,在无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超出限额的部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理。 但是如果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可以参考一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先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
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交强险的被保险人不是车辆,也不单单只是机动车辆的所有权人,交强险投保人是“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其中交强险的投保人也不仅仅只有机动车的车主,而且还包括机动车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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