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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门...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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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明显不适当。违法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的缺乏。合法要件主要是指下面将要提到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法定程序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条件,以及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合法条件。明显不适当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明显地不合理。
撤销行政行为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在可撤销的情况下,使其失去法律效力。撒销是针对一般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不具备法律要求,如主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程序不合当、行政行为不合理或者不合理等,法院通常不以不合适为由撤销。即使行政相对人超过复议或诉讼期限,也不会影响行政机关撤销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一、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②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②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③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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