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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必须持本人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一)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二)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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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再将当事人申请核查属实的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为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结婚证》或《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补办了结婚证后提交给公证机关。
(一)申请:取得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籍本原件(户籍证明/集体户籍页)、3张最近免冠照片。(二)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三)审查:检查户口簿、身份证、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四)登记:缴纳登记费9元,双方写声明书,签字,按指纹,登记人员号码,登记印刷结婚证书,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五)发行证书:办理登记手续后,存档相关登记手续,当场发行结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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