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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赔偿可能涉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
属于雇佣关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定。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 赔偿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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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员工受伤不是根据工伤,而是根据人身侵权。根据我国法律,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关延伸】问:第三人对提供劳务造成伤害的赔偿是谁?答: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要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1、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劳动关系伤害不属于工伤,支付以下人身伤害赔偿项目:住院食品补贴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食品补贴标准确定;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交通费用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送人员的实际医疗费用计算;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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