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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当场处理,10天左右出具责任认定书。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
①因检验、鉴定的需要而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 ②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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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因检验、鉴定的需要而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 ②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④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的30日内,做出复核结论。 ⑤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⑥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⑦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计算;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计算。 ⑧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⑨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期限是交警现场调查后十日内;驾驶人有逃逸行为的,为查获肇事车辆和逃逸驾驶人后十日内;有需要检验、鉴定的为检验、鉴定意见确定后五日内处理。在处理后由交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在三日后送达各方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1)根据检查、鉴定的需要,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牌和驾驶执照的期限为20天。(2)需要延期的,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天。(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以下时限进行:轻微事故应在5天内进行;一般事故应在15天内进行。重大事故应在20天内进行。(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3天内,可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查的上级公安机关在收到书面审查申请的30天内作出审查结论。(五)当事人不服处罚的,收到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6)损害赔偿的调停期限为30天,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延长15天。(7)对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调停从治疗结束或剩馀日起计算的交通事故死亡的,调停从规定的葬礼事件结束日起计算。(8)交通事故当事人因残疾,治疗结束后15天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残疾评估。(9)检查或鉴定交通事故尸体后,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遗属10天内处理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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