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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
1、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决定。 2、人民法院向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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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有部分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逃避履行的,可以由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如果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审查后将其纳入。《最高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名单制度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后,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同时还有相关的惩罚措施: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无钱偿还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暂停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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