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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消极的做法是不妥的。不签收传票,法院会采取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的。 法院送达的传票应当正常接收,可以主动到法院说明自己不同意离婚...
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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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离婚诉讼被告不领传票不立案这种情况,当事人一方可配合人民法院采取以下措施: 1、到被告方居住地点送达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本人,被告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2、被告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进行留置送达。 3、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4、如果受送达的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如果经过上述送达程序,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因此,发生前述情况时,离婚诉讼当事人一方应当积极主动与法院联系,尽快采取上述措施,以节约时间。
无传票可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被告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缺席时所作的判决。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会在言语辩论之日出庭辩论。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性质,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出庭的因素,当事人不能出庭是必然的。
缺席判决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这一制度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结案率,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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