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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居民往往将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引起承租户名变更(俗称变更公房户主)的概念,错误理解为居住房屋的继承,认为原承租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
公房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从公房使用权的产生来源来看,公房使用权是公房租赁制度的产物,实际上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租赁权(对使用人来说是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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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从公房使用权的产生来源来看,公房使用权是公房租赁制度的产物,实际上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租赁权(对使用人来说是承租权),但是这种公房租赁权与传统民法上的私人所有权基础上的租赁权是不同的,按照与之相关的原有规章及有关地方法规、规章尤其是政策的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公房的分配与公房租赁关系的建立与承租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共同居住人等身份事项密切相关,而并不取决于承租人的意向,不取决于租赁关系所具有的双务关系;而传统民法理论中,房屋使用权或者居住权则仅仅是常见的用益物权的一种。公房使用权具备独立的财产性质。公房使用权人对公房拥有实际控制与支配的权利,可以转租,重要的是转租后公房使用权人可以获得差价;同时,遇上拆迁,公房使用权是一种直接获得独立财产补偿的权利形式,获益性质明显;而最重要的表现体现在“房改”上,以身份、职业等等不同带来的公房使用权的差异将直接造成“房改”中折抵金额的不同,使用权人可从中获得收益;公房使用权人虽然不能决定公房本身的“命运”,但对于“使用权”则自有保有、转让、灭失等“自由”,也与“处分”有几分相似了。
一、公房使用权能继承吗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公有住房原使用权人的继承人可以去房管所办理承租权变更手续。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只享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所以在其死亡后,原有的房屋租赁关系已消灭,其继承人不能以继承的方式成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但作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有优先承租该公房的权利。《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二、公房拆迁款能算作遗产吗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公房拆迁款不能算遗产。公有住房拆迁补偿款是基于承租公房拆迁。公房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公民与公房所有权单位建立房屋租赁关系,公民对公房作为承租人依法享有使用权。所以公房不属于个人遗产范围,不能继承。公有住房使用权人生前承租的房屋是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使用权人去世后,其家庭成员经房屋的产权单位同意,变更了租赁关系,是合法的承租人。按着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拆迁补偿款是对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给予的补偿,公房的承租人应当享有。但因其不属于个人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分割。
1、对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国家税务总局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问题做出规定,对于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需要缴纳契税。2、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继承人根据遗产继承,这种行为实际上属于遗赠行为,应缴纳契税。《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要公民确实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且有土地使用证,是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该该土地无偿赠与给他人使用的,根据规定,即使是无偿赠与,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在赠与时,双方的民事主体也需要签署协议,必须在赠与之后又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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