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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强制法执行期限的回答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既不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6个月期限后,在3个月内任何一个时间段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超过3个月的最长期限再申请执行,法院就不再受理。 一、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时限依据强制措施的不同而有区别,例如现场执行的,要立即执行,如果是查封、扣押的,不超过30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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