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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进行讨债: 第一,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权。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发生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 第二,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第三,如果有担保人或保证人,可直接要求对方代替偿还债务。
如果原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则债权人不能对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原债务人部分转移债务,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没有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及第三人主张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起诉后,仍可以继续找债务人要钱。起诉和和解不冲突。如果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双方能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可以撤诉。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索欠款是其权利,具体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向债务人追讨债务: 一种是通过自己的方式,即直接去找债务人要求偿还; 另一种是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追讨欠款。两种方式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一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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