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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作为老年人,面对这样一部法律,当然应当有所认识。笔者并非老年人,但是作为律师,与法律打交道,对每一部法律都非常注意,这一部法律当然也不例外。在我看来,老年人朋友要把握这一部法律的基本内容,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老年人权益的内容一般而言,法律上针对一般主体如“任何人”而特别区别出来的主体如本法的“老年人”,总是基于此类主体的特殊性。老年人对于一般人而言,其特殊性在于老年人的老年状态,此种老年状态需要社会予以更进一步的注意与保护,否则此类公民的基本权利很容易受到侵害。同样,老年人权益也是特殊提及从而突出于一般公民权益。在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老年人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获得帮助权;国家保障权;被赡养权;老年人优先权。限于篇幅,这里主要讲一讲获得帮助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宪法的这一“物质帮助权”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具体化,表现在“总则”部分第四条第二款加以原则性的规定,之后在全部法条中贯穿这一原则精神,以通过国家保障、强调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赡养与扶助、一般社会活动中的优先照顾等等规定来加以实现。在获得帮助权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司法救助权。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诉讼费优惠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先予执行制度,这些制度是老年人获得帮助权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份,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实际功用。第二,法律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在上文陈述了老年人权益的内容之后,本法关于保障这些权益的规定又有何特点呢?与其它法律一样,本法也专门规定了一章“法律责任”,以法律强制力来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实现。由于老年人权益只是一般公民权益的突出而并不是一般公民权益的例外,而我国关于一般公民权益的保护也已比较完备,因此本章主要内容是将其它法律中现有的规定相关部分加以归纳集中,依然是相同的规定而没有新的创设。如果说有一些不同,就是强调了国家机关如果作为不当,侵犯了本法老年人权益的特别规定,将承担行政责罚(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这些与其它法律相同的部分,主要源自婚姻家庭关系法和刑法,因而其保障手段的实现形式,也主要是民事与刑事上的。第三,操作性对于本法而言,由于它强调的是老年公民权利的维护,仍然没有超出公民权利保障的范围,所以可以将它归入宪法部门内。由于这一属性,本法在法律操作上,并不具有很强的现实性,也就是说,在实际法律活动中,不会经常被援用。然而,对于老年朋友们来说,本法关于老年人权益的规定,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归纳,可以帮助他们通过它来找到法律帮助的线索,这,也许是这部法律更现实的功用。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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