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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身损害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

2022-05-10
山东省人身损害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影响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的,为一般性精神损害;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导致工作失误、学习成绩下降、生活无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为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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