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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抚养费的增加是孩子必要时提出的。除了物价调整,原金额难以维持孩子的生活需求;或者孩子上学,实际抚养费超过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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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儿童抚养费金额的支付,法院一般根据儿童的实际需要,由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决定。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按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儿童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果没有固定收入或收入过高或过低,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按当地平均收入计算。出现以下条件时,可以减免抚养费:(1)失去劳动力或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法支付,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确实有抚养能力(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法根据原协议或判决履行支付义务(3)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或拘留等,确实无法支付抚养能力(4)确实无法支付,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再婚,配偶想承担孩子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儿童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以下情况之一,父母有支付能力的,应予以支持。(1)原定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儿童生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金额的;(3)其他正当理由应增加的;(4)其他正当理由如支付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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