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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场已经充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不需要赔偿。如你所说,如果商场玻璃门上有腰带标识,但是这个标识是否起到了足够的警示能足够避免事故发生,...
大约半年前,我们夫妇二人带4岁女孩进一商场欲买手机,二人正观看手机不慎孩子在身边不远处被柜台压倒(倒下的柜台是连接两边的一个拐角,小而轻未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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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此类场所的安保要求更严格,对方竟然能把刀带入ktv,说明该ktv的安全管理严重失职,所以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补充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孩子固然有孩子的天性,但作为家长有责任和义务要监管孩子不要去做这样的事情,虽然在你看来,孩子和他奶奶都是无意,但这都不能成为孩子身上确实带来没有付费的商品,不管价值大小,作为商场当然要按他们的规则去处理,至于他们有没有权限罚款则需要另当别论,你的意思是你孩子的心理受到了创伤,但作为家长你们尽到监护责任了吗?实质上罚的是你监护不力,客观的讲,商场不具备罚款的主体,但商场应该让警察到场处理你孩子是否要罚,罚多少,这也不是说,你孩子就是对的,只是商场在程序上有问题,从事件本身来讲,你们应该受到应有的处罚,这才是公平。所以我不太明白你需要维护什么权益?是你所说你孩子受到影响?可能都不能站住脚。你的立场太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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