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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罪不是具体的罪名,而是刑法第六章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规定的一类犯罪,其中有40个具体的犯罪。故意或者过失妨碍国...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侵犯的对象是社会秩序;2、客观方面,它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导致其工作、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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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其下有40项具体罪名。故意或过失妨碍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违反秩序管理法规,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符合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的,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是:对象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观上,很多行为人聚集在一起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概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3、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时还会有受蒙蔽的群众,被威胁的一般违法者、围观者、起哄者,纠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积极参加者在内3人以上。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闹事引得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本罪。聚首聚集众人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是煽动、收买、挑拨、教唆等等,聚首可以是躲在幕后唆使、策划而不亲自实施具体扰乱行为人的。 4、只要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就构成本罪,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前者是行为人实施扰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直接表现,后者是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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