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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四百八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承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重大责任,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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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既遂的处罚标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侵犯的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和国家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本罪的主体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环境监管失职罪怎么处置相关规定是这样解释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三)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四)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员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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