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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终局裁决制度是指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后,可依规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对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实...
非终局裁决制度是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可以依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对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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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终局裁决制度是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可以依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对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制度,而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仍实行非终局裁决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以下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仲裁有一裁终局原则。其中有许多可以仲裁,例如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就不同的,商事仲裁是依据《仲裁法》的,一裁终局。劳动仲裁依据的是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有些是一局终裁,有些是可以再到法院起尝筏佰禾脂鼓拌态饱卡诉。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只有上述两种情况是一裁终局,当事人不能到法院起诉。其余的劳动争议不服仲裁结果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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