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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47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检查、鉴定机关约定检查、鉴定完成期限、约定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天。超过二十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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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通事故,事发之后十日内应当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发生交通事故后,都需要打电话报交警处理,因为只有交警才能划分责任。(简单或者争议不大的事故双方可以协商处理)。交警介入以后,需要对事故的发生进行检查、勘察、鉴定等,然后分析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判断双方的过错程度,最后作出事故责任的划分决定。另外,承担的事故责任大小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多少,因为该认定就是事故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的在鉴定意见确认后五日内。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勘察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在查获交通事故逃逸人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二、未查获交通事故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的情况和调查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不负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三、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情况和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四、交通管理部门未作出决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拒绝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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