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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涉及销售,或者使用地沟油行为,且情节严重,属于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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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这个温州火锅地沟油法院判决书,“地沟油”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力度,对“地沟油”犯罪实行零容忍,并依法严惩,震慑不法分子,确保“餐桌安全”,是刑事审判的重要职责。2013年上半年,上海法院首次审结两起使用餐厨垃圾中的油脂加工食品并予以销售的“地沟油”犯罪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由于两案案情基本一致,故以其中一案即郑嫔、郑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为切入点,就“地沟油”犯罪案件如何定罪量刑及贯彻落实依法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进行分析,目的在于推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统一。
按照我国法律加工和倒卖地沟油都是违法行为,用“地沟油”生产、销售“一旦查实是利用“地沟油”作为原料生产“食用油”的,即依照刑法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即依照刑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新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将适用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定罪。 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等各种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在经营中使用地沟油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可能会被判刑。明知他人使用地沟油还为其提供方便的,有可能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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