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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领取标准

2021-10-25
《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者,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费:(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属公司和本人按规定履行支付义务一年以上的;(二)不是因为本人的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失业登记,有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失业者失业前所属公司和本人按规定累计支付时间不足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的累计支付时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的累计支付时间超过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上次失业应领取的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相关法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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