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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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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素(1)主观要素罪在主观方面故意构成,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是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2)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有责任能力的机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3)客体要件本罪侵权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4)客观方面根据法律规定,本罪主要有以下行为方式:a.未经许可经营法.《行政法》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商品。限制买卖是指不允许按规定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东西。例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凑消费品。国家指定烟草专卖品、外汇、金银及其产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和贵重药材等。限制经营物品多种多样,但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才是限制经营物品。是否是限制品,并一定。国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变化调整。B.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C.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非法从事传销活动,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等等。本罪属情节犯,非法经营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经营行为,情节并不严重则不构成犯罪。剧情特别严重是加重情节。2、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
1、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的正常管理和市场交易秩序。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发挥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非法经营行为违反国家对市场管理的上述制度,扰乱市场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指未经许可经营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货物、物品、外汇和进出品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首先,行为人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规或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其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会发生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后果,而行为人却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具有营利的目的,但是否具有这一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能成立本罪。
1、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的正常管理和市场交易秩序。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发挥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非法经营行为违反国家对市场管理的上述制度,扰乱市场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指未经许可经营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货物、物品、外汇和进出品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首先,行为人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规或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其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会发生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后果,而行为人却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具有营利的目的,但是否具有这一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能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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