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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范围一般为:主债权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一切费用。主要有: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r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原告:xxx,男,汉族,39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青岛市xxx路xxx号xxx号楼x单元xxx户。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青岛市xx医院 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同xx6号 负责人: 陈文一院长联系电话:0532-6866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8102.31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9日,青岛市区普降大雪,原告前往被告处看病。被告的相关办公、经营区域没有任何防滑、防雪措施。原告在挂号处不慎滑倒,经被告拍片及随后前往青岛市xx科医院予以了确诊,因被告管理上的瑕疵造成原告左股骨颈骨折。目前,原告的相关损失已计108045.31元,伤残赔偿金待评残后予以追加。事故发生后,被告仅仅支付原告赔偿款10000元,其他各项损失都未予赔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损失被告应该予以赔偿。遂向贵院提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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