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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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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应按法定程序进行:(一)农地转用审查。征收的土地属于农地(耕地、林地、草地、农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的,应当办理农地转用审查手续。(2)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征地审查。(三)征集公告。(4)征地补偿、配置方案公告。(5)办理补偿、配置手续。
1、发布拟征地通告 2、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 4、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5、征用土地公告 6、征地补偿登记 7、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8、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 9、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金) 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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