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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一)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三)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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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办理财产保全措施的,假如由于申请办理人的失误导致被申请办理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害,应由申请办理人负责赔偿。
法院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一般情况下不能进行解封,只有以下的情况下,才可以由法院进行解封: 1、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对原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没有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经法院审查,属于保全标的错误的,可由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查封裁定而予以解封。 5、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法院应该解封。 6、具有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可由法院予以解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意见》109条“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规定精神,除按照《意见》103条规定将案件及财产保全裁定报送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之外,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程序,如同对待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复议申请的程序一样,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审判员或者合议庭依法作出新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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