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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对婚前财产离婚赠与对方涉税得相关回答: 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现金应该返还给赠与人。 属于婚前赠予财产的有以下三种 1...
规定是夫妻离婚时候,需要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分割属于两位的共有财产。对于彩礼的退赔,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先自行协议退赔,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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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发生彩礼赠送以后,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方赠送彩礼的目的已实现,不发生彩礼返还目的,但如果因种种原因最终没有缔结婚姻,或者缔结婚姻后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赠与人则可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以上的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你提出的问题中,因为你们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已经形成了夫妻关系,并且在一起共同生活,处分因给付彩礼造成你们生活困难,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除此之外,是不能要求返还彩礼,即便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离婚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婚前存款,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者返还。
按照农村的一般习俗,订婚要举行订婚仪式,婚约一方会向对方,或者各自的父母、亲朋好友会向订婚人赠送订婚礼物,俗称彩礼。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给付财物行为的性质应当加以区别对待: 1、基于包办、买卖性质的婚约而发生的财物给付或者借婚约为名向对方索取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因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婚约一方在平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小的财物,以此来增进双方的感情,进而促成婚姻的成立。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与婚约习俗无关,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为一种无偿的赠与。 3、婚约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大的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一种无偿的赠与。男女双方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以婚姻的达成为预期的,这些财物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是可以请求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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