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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依据:《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司财产,情节轻微伤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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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及其相关行政法律都没有明确要求陈述和申辩书的格式。法律只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进行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以何种形式履行自己的权利不作具体规定。但是为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维护,最好能以书面形式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借鉴“民事诉讼状”的格式。拟写标题,可以直接以“陈述和申辩书”为标题,也可以“×××陈述和申辩书”为标题。内容正文,要首先介绍清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号或个人身份证号、单位驻地或个人住址、单位性质或个人职业等基本情况),而后要写明为什么要进行陈述和申辩。主体陈述和申辩展开前要开宗明义的阐明自己的请求意见。然后是陈述申辩的主体内容,最后要写明提交的机关,如“此致×××局”,当事人署名或盖章;形成文书的时间。如果有其他物证和书证的,要在文书末尾与文书分数一块写明“本××书××份、物证××份、书证××份”。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公安机关应当采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陈述和申辩是指违反公安管理行为人有权在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前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意见,提出自己掌握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解释和辩解公安机关的指控的活动。陈述和申辩是法律赋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重要程序权,是保证治安管理处罚合法正确的重要制度。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角度来看,陈述和申辩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享有的重要权利。这个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不经批准或允许行使由他自己决定。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来看,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和辩护,是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必要义务。公安机关必须认真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和辩护,绝不忽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包括违法行为较轻、应当受到较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审查,并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确定是否真实。这种态度不仅表现为充分的倾听,也表现为必要的调查。更重要的是,经审查,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是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及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在治安管理中,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处于主导地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在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中,要注意保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先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再处理,是行政处罚先调查,后裁决原则的具体体现。赋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权和申辩权,有利于督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正确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手段,减少和防止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错误,充分保护和维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不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的除外。这一规定也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
什么问题。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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