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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控告人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不当的,可以有三种救济方式:一是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二是请求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三是提起自诉。《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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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携带起诉状、身份证和证据等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不立案可以复议。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针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行使立案的监督权。
发生了刑事犯罪案件后,如果公安机关不作为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控告,由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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