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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
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建设和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其中,落户政策最受关注。满足相关要求的五类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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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的: 1、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或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2、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3、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青岛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4〕38号):三、控制城区落户:申请在城区落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4.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或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关于夫妻投靠(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下同),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四、关于其他事项(一)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关于子女投靠、夫妻投靠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一、关于子女投靠(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的批复》(沪府[1999]38号)停止执行、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三,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按规定在上海定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在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三)在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聘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和工种相应;(五)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上述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办法》规定,持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请本市常住户口:(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职位一致的,可以不受持证和参保年限的限制;(二)在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和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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