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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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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一、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 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执行。二、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人民币3600元。三、资金来源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澄部省属企业以及税收级次属中央和省的企业(以下简称部省属企业),由其自行解决;其他对象的奖励金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以后根据企业人员具体情况由市财政、有关镇(街道)、开发区、临港新城分别承担。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一、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 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执行。二、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人民币3600元。三、资金来源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澄部省属企业以及税收级次属中央和省的企业(以下简称部省属企业),由其自行解决;其他对象的奖励金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以后根据企业人员具体情况由市财政、有关镇(街道)、开发区、临港新城分别承担。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一、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 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执行。二、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人民币3600元。三、资金来源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澄部省属企业以及税收级次属中央和省的企业(以下简称部省属企业),由其自行解决;其他对象的奖励金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以后根据企业人员具体情况由市财政、有关镇(街道)、开发区、临港新城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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