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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期限

2022-03-19
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限规定应作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简易程序案件除外)。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举证期限与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限的冲突。如果在自当事人提出异议次日起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而此时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尚未届满,就势必强行剥夺当事人的举证权利。因此,建议将管辖权异议审查的期限修改为自举证期限届满后10日内或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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