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我现在手头上暂查不到教育部颁布的一个有关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我记的根据此规定,应由校方承担本案的责任。因为,本案中的甲方、乙方是在参加校方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两人对本案的发生都无过错,校方要求乙方承担责任,至少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的要求是错误的。在当事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作为组织者的校方应当承担任。建议你查一查此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键看学校有没有过错,你要证明学校有过错,或者男孩有过错,都是比较困难的。建议还是三方协商一下,谈个价格,这个事情就结束了。 个人认为,这是意外事件,学校和女生倒霉,男生也适当赔点,但是过错,谁都谈不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9人已浏览
253人已浏览
307人已浏览
27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