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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书送达有以下方式: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经受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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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由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 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在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或者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的,法律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具有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 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6.电子数据方式送达。电子数据方式送达,是指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为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 7.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几种方式均无法送达时,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公告期满后,即产生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
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至九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一条至九十条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决定应当按照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予以送达。
文书送达有以下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第八十七条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第八十八条委托及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八十九条转交送达之一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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