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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
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督办的意见和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卫生信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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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部门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部门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部门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督办的意见和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卫生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卫生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卫生信访事项的;(四)办理卫生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督办意见和建议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属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意见和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直接查办信访案件是指纪检监察信访部门经过选择并报领导批准,直接调查处理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有的地方把信访部门直接调查处理信访举报问题的做法称之为“直查”、“自办”、“短平快案件”等,其含义相同,均指信访案件的直接查办。信访案件的直接查办,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核查部分案件线索,以辨别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真伪和可查程度,便于提供可靠的案件线索。 (2)调查处理部分检举控告案件,以加强信访部门的监督执纪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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