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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的起诉事由有哪些?

2021-08-10
(1)离婚案件原告如系再次起诉的,应审查其历次起诉情况,包括:上次起诉时间、受诉法院、审理结果、结案情况(包括结案时间、结案方式、生效时间等);如系六个月内重复起诉的,应审查有无可以受理的法定事由(如出现新的事实或理由等)。 (2)男方起诉离婚的,需注意女方是否存在法定的特殊事由,如女方处于孕期、女方于起诉之日前一年内有分娩情况、女方是否于起诉之日前六个月内有中止妊娠情况等。需注意:尽管女方存在限制起诉的法定事由,但男方能举证证明存在特殊情形的(如女方因婚外性行为导致怀孕),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其离婚请求。 (3)限制起诉事由注意事项: A、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撤诉或调解和好等方式审结的离婚案件,再次起诉限制期“六个月”应当自判决、调解或撤诉裁定生效之日起算。 B、对于起诉时尚不满六个月而立案时未注意到,审理中发现已满六个月的情况,从严格执法的角度考虑,以裁定驳回起诉为宜。离婚诉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应当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辩护的相关情况,还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具体还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的认定等复杂事项,应当依法处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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