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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质量纠纷的类型广义的商品房质量纠纷是指因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及其配套设备、设施或居住环境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而产生...
商品房质量纠纷具体的处理方式,应视实际情况而定。如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在经过核验后属于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解除购房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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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区分责任主体,房屋质量纠纷往往涉及开发商、物业公司、施工单位三个主体。简单地说,开发商对房屋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物业公司通常对社区的公共部分承担一般的维护和管理义务;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向开发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只有开发商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向买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如果房屋质量有问题,应向开发商提出,小心要求退房,《商品房销售合同解释规定: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经检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方要求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的,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买方要求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给予支持。也就是说,无论是在竣工验收阶段还是房屋交付使用后,只要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但在实践中,主体结构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并不多见。作为购房人在入住后欲证明房屋主体不合格,通常必须通过鉴定,然而,高昂的评估费往往会阻止购房者。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什么是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法院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判决退房的亦不多见。但买方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追究开发商的一般质量保证责任,并要求其依法赔偿损失,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注意收集证据,争取处理纠纷的主动权。如何收集证据是买家最头疼的问题,可采用拍照、摄像、书面记录等方法,必要时,公证机关可以通过公证等方式收集证据,尽量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房屋质量问题和解决方案,一方面,它可以证明当时房屋的质量问题和质量问题;另一方面,它也可以证明买方在诉讼时效期间向开发商提出质量问题和解决请求,可以避免法院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保护,为解决协商不成时的诉讼纠纷做好必要的准备。
房屋质量纠纷可以协商处理。如果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无法正常居住,则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由于商品房是使用年限很长的商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买受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房屋质量合格交付是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依据当事人的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主要义务,该义务不但是约定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即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如果不合格,买受人可直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其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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