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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涉嫌玩忽职守罪,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但最终的宣告刑还要结合全案的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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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杀人罪,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一般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1)出于图财、奸***、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或嫁祸他人;(2)采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手段;(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4)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等; 2、犯情节较轻的情形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等。
一是层级和发展人数。作为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如果只有“塔顶”的人活动,是谈不上情节严重的。该传销组织只有达到一定规模,其社会危害性才会比较大。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性质与诈骗罪的性质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具体的人员数量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第一量刑幅度与第二量刑幅度的标准之比为1:10的比例计算,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数达三百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是涉案金额。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罪属于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的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其主要的危害性就是给受害人的经济上带来了损失,数额的大小直接反映出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因此犯罪情节的轻重与数额的大小有着直接的关系,数额仍可参照“诈骗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标准来认定属于本罪“情形严重”的情形,具体的数额再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应标准。 三是使用手段的危害性。如果在传销活动中,其传销成员为了吸引或留下参与人员,使用了拘禁或殴打等暴力手段(未构成他罪,否则应数罪并罚),则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因这些手段的使用,充分体现了组织、领导者的主观恶性,应当予以严惩。只要行为人存在以上三个方面中的某一方面情形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涉嫌重婚犯罪会被判刑。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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