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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可能会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股东会召集权属于公司董事会。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公司应在会议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此外,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事项作出特别规定。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等违反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也可以作为撤销的理由。
《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但并未对具体投票表决情况是否应当记入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可以判断,各个股东的表决立场并不必然属于会议记录内容,而是取决于公司章程或会议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
对于董事会增资议案范本,复印件**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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