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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男:60周岁内,女:50周岁内,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以申请补缴。 以下几种情况不允许补缴: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2、被判刑劳教或收监执行期间; 3、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 4、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 5、国家及我市规定的不允许补缴的其他情形。
如果当事人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否则,就不能一次性补缴。 1、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没有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然后享受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待遇。
补缴金额的算法是补缴时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乘以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再除以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商然后再乘以缴费比例和补缴系数,其中缴费比例按照现行企业缴费比例执行,即百分之三十,单位是百分之二十二,个人是百分之八。关于个人账户金的计算,则是补缴时上年度的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应补年度的欠缴指数再乘以11%乘以补缴系数。对个人账户金中个人需要缴纳的部分的计算是补缴时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应补年度的欠缴指数乘以个人缴费比例再乘以补缴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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