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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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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符合提取公积金的情形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1、申请人向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2、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可到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索取《东营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并按照规定填写,并在单位处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3、申请人带起申请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住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书面告知。 4、申请人收到准予提取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证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手续。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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