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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在刑事诉讼中会导致延期审理,是否要加重处罚应具体看待,如果是确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时,翻供可能成功,后果自然不用多说,如果没有足够证据只是博一个机会的,翻供失败也不会导致加重处罚;但是如果是恶意的翻供,就有可能承担更重的责任了,并且造成诉讼资源浪费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翻供成功或不成功。翻供成功,我们司法自然能还原事件面目,也能还当事者一个公道。如果翻供不成功,翻供者必然面临“认罪态度不好”甚至“认罪态度恶劣”的指控,给自己被从重处罚“加分”。因此,提醒那些给出口供的人,一定要保证口供的真实性,既不能“冤枉”自己,也不能“冤枉”别人。要知道,翻供成功是很难的事情。同时,也提醒那些欲翻供者,慎重翻供,不能儿戏视之。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2年12月10日,劳动人事部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极少的普通津贴费。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
翻供,顾名思义,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它包括否认翻供和辩解翻供两种形式。前者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推翻原供认的犯罪事实;后者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不否认事实,但提出了一些足以影响犯罪成立的新辩护,实际上导致了原供的变化。本质上,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原作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一般来说,就是推翻原来的供词。翻供现象的心理动机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记忆原因改变原供述内容,也可能是出于侥幸心理和抵制动机推翻原供述内容,也可能是原供述是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条件下产生的,然后再翻供。作为一种口供的表现形式,翻供本身并没有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禁止,主要就是充分考虑到形成翻供的原因往往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抵赖动机。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于充分、确凿的案件事实翻供,翻供的内容就能成为有效的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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