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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
行政处罚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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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情况,行政合法性原则可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要求: 1、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一项行政活动的合法,首先就要求实施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如果进行行政活动的主体没有依法成立或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所为的行为自然不应具有法律效力。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和组织条件以及人员条件。 2、行政活动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无法律即无行政”(当然我们没必要限定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应包括法律、法规及授权立法),行政活动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进行;没有法律的规定即表明其无权进行活动,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地采取行动。这也是行政活动和公民的活动的最大区别。 有人认为,在消极行政领域内是“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而在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内则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我们以为任何性质的行政都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既然有“积极行政也应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表述,就表明该类行政活动要有法律依据,而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对行政机关而言,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不仅限于具体操作的规定还应包括原则)才得为之。法律为行政机关设定了职责权限范围、活动的手段、方式及程序等,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的这些规定行事而不得在其外行为,没有法律的授权或规定,行政机关就没有这种活动的自由。否则,就属于无效或违法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 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是行政处罚的核心原则,贯穿整个行政处罚法的始终。它是现代行政管理依法行政的。 二、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台的原则。 四、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它是由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是社会主义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五、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原则。《行政处罚法》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实施阶段,也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设定阶段。处罚法定原则既是一个实体法上的原则,也是一个程序法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是: 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或适用。没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无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机关和组织非经授权或者委托都无权实施。 2、处罚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在设定上应当科学、合理。正确科学地制定法律规范,是公正执法的前提和基础。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设定以及行政处罚严厉程度的设定应该考虑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后对违法行为人和社会公众造成的心理变化,以及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后,能否对社会起到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作用。 3、处罚公开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公开,就是指行政处罚机关据以认定相对人行为违法和应当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规定或法律依据。对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或依据必须公开。而未公开的内部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主体依据内容未公开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无效的。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不应当是一个简单的开罚单的过程。处罚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在说明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处罚,让被处罚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和承担责任的必然性。 就算有些人根本就不了解亲告罪的含义,但是,仅凭亲告罪的字体意思也应该知道是涉嫌刑事犯罪的,如果对方的所作所为也同时要被追究行政责任,原告提起刑事自诉之后,行政处罚也不会自动的撤销,因为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之间根本就不冲突,两者是不可以相互抵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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