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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假释的条件有: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
新规定只是个别情形不能减刑假释,绝大多数情形仍然可以减刑假释。 具体参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自2016年4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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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其他条件也符合缓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3)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而《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以上不满10万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显然,这种情况不能适用缓刑,即使有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而已。
应该以贪污罪论处,已由很多先例。如:2014年1月7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大学原教授陈英旭进行宣判,认定其贪污945万余元,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2014年2月9日,邮电大学原教授宋茂强因借用他人身份证、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冒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研经费68万元,被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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