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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依法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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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消费者权利也称消费者权益,是消费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合称。消费者利益由多种利益因素构成,主要包括物质经济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时效利益、环境利益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规确认,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二、常见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的;10、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做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有上述行为,消费者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向经营者提出索赔要求,索取赔偿的数额应按所购买的商品的价格和接受服务的费用双倍返还法。经营者有上述欺诈行为,又拒不接受消费者的赔偿要求,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提出控告,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
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共22条,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予以废止。 2015年3月1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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