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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
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属于有效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可变更合同依法成立的,是有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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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如何区分待定合同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过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订立的合同,以及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有权追认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人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学术界存在有效性和有效性等不同观点,可以在民法典编写后统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时明显不公平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此,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大差异。本质上,可变更的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已经生效,而效力待定的合同在被追认前尚未生效。
如何区分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可归结为合同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可归结为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2)效力待定合同以合同无效为原则,义务人进行了追认的作为行为之后合同方为有效,消极不作为则合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合同有效为原则,当事人积极为申请变更或撤销行为并经有权机构变更或撤销则合同无效,消极不作为则合同有效。 (3)效力待定合同义务人的追认行为可以自主完成,从而使合同成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只享有申请权,变更撤销权由有权机构行使,能否被变更或撤销当事人不享有自主权。 (4)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期限为一个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申请变更或撤销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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