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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治疗稳定,向人社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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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须为工伤认定后,评定等级,申请机构为当地劳动部门的工伤部门,由工伤部门委托鉴定机构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期间的存在停工留薪期,此阶段工资全额支付。该期间过后,劳动关系存续的,继续支付生活费。直至对于工伤认定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劳动关系的存续或解除为止。
1、工伤认定属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工伤鉴定也就是劳动能力鉴定,属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其办公室设立在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保险劳动部门未认定社会保险机构不会办理赔付。工伤认定是从法律上确认职工遭受事故性质,是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没有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不能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待遇结算。职工因工伤致残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只有经过鉴定构成伤残的工伤职工,才享有工伤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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