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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威胁和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萌生滋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嚣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某些国家机关人...
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组织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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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容忍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项罪行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按数罪处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中坚成员基本固定(二)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活动(三)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组织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作弊、欺压、伤害大众)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黑社会组织从事犯罪活动的,办案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但在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由于利益的驱使,会包庇组织犯罪,如给黑社会组织通风报信,构成包庇黑社会组织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包庇”的行为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 隐瞒、毁灭、伪造证据,防止他人作证、举报、揭发,指示他人作伪证, 帮助逃避或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纵容黑社会组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黑社会组织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也就是说,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展的违法犯罪活动,放纵、容忍,放任不管,不制止,不查处。
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容忍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是对正常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和危害的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萌生滋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些国家机关人员随意包庇和放纵是分不开的。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抛弃自己的责任,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勾结,屈服低头,放任害国家,帮助社会和人民,引起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特别是国家机关的预防、抑制、惩罚暴力团体的犯罪,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管理活动的侵害。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包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包庇是指行为者积极实施的所有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行为。其中,既应包括掩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性质,帮助其隐匿,毁灭违法犯罪证据或者作假证明的行为,还应包括为他们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向他们通风报信,替他们说情,游说等一切妨害有关部门查办,惩处,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既应包括利用职权,地位,影响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条件实施的包庇行为,也应包括没有利用上述条件实施的包庇行为。纵容是指行为者放弃,背离其职责范围内阻止、抑制、调查、惩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纵容他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各级各国机关工作人员都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的神圣责任,如果他们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这一责任,就无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听,放纵容忍,就能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宽容与简单的知识不同,前者以行为者具有一定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责任为前提。单纯的知情不举,如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知道一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走私毒品的罪行但未予举报等,尚未进人我国刑法调整领域,不能定罪。本罪系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者实施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包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其情节轻重,危害结果如何。行为者的行为,情节明显没有轻微危害的,应根据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不认定为犯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犯罪活动。本罪客观构成要件的两种表现形式,行为者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同时实施的,必须以罪论处罚,不能实施处罚。主要部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成为本罪主体。其他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放任违法犯罪活动,就不能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特征的,应在其他犯罪论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协各级组织担任职务的人员,也不包括被国家机关委托公务的人员。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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